安徽财经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谈伟发布时间:2008-05-13浏览次数:1044

(经2008年4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劳动用工的统一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人事政策,结合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用工是指经学校人事处批准的无事业单位编制且与用工部门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用工的聘用
 
    第三条  各用工部门所需的劳动用工岗位,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优先安排教育志愿者。教育志愿者不能胜任的,安排劳动用工。劳动用工指标由人事处根据用工部门编制和性质等情况统一核定下达。机关或超编部门,除特殊岗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外,不予下达劳动用工指标。对于缺编且适宜使用劳动用工的部门,根据下达的用工指标,在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聘用。
    第四条  各用工部门在使用劳动用工前,先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劳动用工计划申请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查获批后方可招聘。招聘工作由各用工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处参与。拟聘人员由人事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聘用。
    劳动用工使用应遵循“先下岗职工,后待业人员”、“先市内,后外地”的原则,坚持优先聘用本市下岗职工。本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五条  劳动用工的聘用条件
    1.“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从事餐饮及与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相关服务的,应提供校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电工、焊工、司炉工、医护人员等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劳动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资格证或接受培训证明;
    3.女工:18-45岁,男工:18-55岁,本市下岗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劳动用工的具体年龄可作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法定就业年龄(女工:50岁,男工:60岁)。
    4.各岗位用工具体条件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部门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用工部门与劳动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处统一鉴证。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工部门如终止用工,应于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用工本人。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用工部门应提前60天向人事处申请办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如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同一劳动用工连续和我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能超过两次,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八条  各用工部门的劳动用工聘用手续履行完毕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安徽财经大学劳动用工工作证》。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劳动用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进行短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劳动用工的劳动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劳动用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特殊岗位和工种可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根据劳动用工的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及单位经济效益而确定。奖金应发挥其激励作用,奖勤罚懒,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工作中出现失误者应酌情扣发当月奖金。
    第十一条  校本部劳动用工的社会保险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后勤服务集团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后勤集团负责办理。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由财务处从劳动者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性质,按国家规定需发放劳保用品者,学校将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或非因工伤亡及患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用工的具体岗位性质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服从学校安排,事后由用工部门安排调休。根据学校工作特点,调休时间宜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四、劳动用工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本部劳动用工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审核管理。后勤服务集团的劳动用工,每月支付劳动用工工资也须经学校人事处备案后发放。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在用工过程中,不得使劳动用工占用学校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设施。因特定工作需要,劳动用工应书面保证不损害学校权益,不违反学校统一管理规定,并于此项特定工作结束时完好如初地归还学校。
    劳动用工不得在因工作需要占用的场所内拖家带口居住、烧饭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为加强全校劳动用工的劳动报酬管理,用工部门每月底编制劳动用工工资表,于下月初报人事处核批后,由用工部门到财务处领取。凡未经人事处批准,财务处缓发其劳动报酬。
    学校每月10-14日核批劳动用工劳动报酬,15-17日发放劳动用工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在我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各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随意终止工作,造成用工部门经济损失或发生其他事故,用工部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劳动用工的经济责任,直至报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人事处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全权负责劳动用工的使用,妥善处理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发生劳动纠纷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由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出庭应诉,由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因劳动纠纷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劳动用工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每年年底由用工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一次实绩考核,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劳动用工年度考核表》。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签;对表现突出、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
   
    五、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人员;
    2.聘用超龄人员;
    3.聘用体弱多病人员;
    4.使用冒名顶替人员;
    5.聘用不具备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
    6.聘用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除责令用工部门及时妥善清退外,对不及时清退,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的负责人,在劳动用工的聘用、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领导、检查、管理、监督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不得超计划、不得无计划自行聘用非在编人员,不得从其他资金渠道自行支付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
    1.校本部用工经费(含保险费)的预算及经费使用,由人事处负责管理,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
    2.为确保劳动报酬按时支付、足额到位,劳动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每月(每周)各部门要及时上报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发放。
    3.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按《安徽财经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执行;劳务派遣人员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及经费自理部门的劳动用工计划,需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每月支付劳动用工工资也须经学校人事处备案后发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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