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者:靳峰发布时间:2018-10-31浏览次数:5702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严肃校纪校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范围

)凡我校各单位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均按我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二)专任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学院、系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校、学院、系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

   (三)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四)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职工相同。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考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人事处总体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请销假。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人事处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

   (二)各单位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采取适当的考勤签到方式。考勤签到需由职工本人签名,不允许代签或补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月底前在表上签名。签到表各单位须留存以备待查。

   (三)各单位考勤员将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考勤统计表》(附件1)连同请假及销假等有关考勤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报送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因公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考勤情况将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请假审批表》(附件2),安排好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

   (一)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1.审批流程:事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4-15天(含15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的岗位基础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月发放的岗位基础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月发放的岗位基础津贴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事假期间的年终考核兑现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需附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

1.审批流程:病假在2个月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在2个月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

2.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期间岗位基础津贴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发放,年终考核兑现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5)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学校批准,绩效工资待遇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不超过原有工资的100%。

(三)产假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的基础性津贴不变、年终考核兑现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四)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休息治疗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

1.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婚假

1.教职工婚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假期的计算

1.事假不包括公休假、寒暑假和法定假日。

2.女教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3.其它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寒暑假和法定假日。

四、销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安徽财经大学销假审批表》(附件3),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五、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教师无故缺课或不经批准让别人代为上课者;

5)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等合同到期未及时回校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7)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8)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1天计);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5个工作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除一个月基础绩效工资。

2)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扣除一个月全额工资。

3)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除三个月全额工资。

4)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学校按规定可解除聘用合同。

 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财经大学考勤统计表.doc

2.安徽财经大学请假审批表.doc

3.安徽财经大学销假审批表.doc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