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分为三类。一是校外专家讲学费。二是评审类,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研科研人才项目、学科竞赛、招投标等项目或成果评审等劳务费。三是其他类,包括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其它劳务费、研究生复试与毕业论文答辩、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等劳务费。
第三条 校内教职工劳务费发放基本原则。坚持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严格管理的原则。
1.符合规范。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原则上不发放劳务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严格执行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费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以及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严格管理。全校性讲学、评审、鉴定、论证等,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按照管理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严格评审专家库制度。经办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常开展的评审工作,应建立专家库,每次开展工作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临时性工作确需聘请专家的,由经办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审定。
严格控制评审项目和评审费发放范围。经办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开展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得列入评审项目范围。确需聘请专家评审的项目,报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整合评审项目时,专家组成员只能领取一次费用。
严格控制评审专家人数和工作人员人数。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原则上由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工作人员按专家人数的1/4配备。
严格劳务费发放的监督工作。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人事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学校建立劳务费发放年度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学校将责令单位限期收回,并严肃处分相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评审和学科指导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安排。校外专家一般应为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
第五条 劳务费标准见《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项目一览表》(附件1)。各类项目劳务费标准为评审费的上限,不得超出。校外专家为税后实得标准,其个人所得税额由财务部门负责从相关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审批程序。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劳务费发放实行经办单位申报,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的审批程序。(1)经办单位登录网络报销与审批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2)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审核,经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3)超过一万元(含)的由经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校长审批。
第七条 劳务费按校外专家和校内教职工分类发放。给校外专家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报表》(附件2)。
校外专家劳务费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校外专家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完整。
校内教职工劳务费以管理津贴栏目按月纳入个人工资薪酬发放。
第八条 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校内教职工劳务费。学校组织活动的劳务费按工作任务归口管理,在预算经费相关科目和限额中支出。校内在编教职工劳务费作为奖励性绩效的一部分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量。
学院和部门内部活动的劳务费按照学校规定的额度纳入各单位管理津贴预算。学校按照一定标准核定学院和其他部门管理津贴总额,年终由学院或部门根据职工贡献大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给本学院或部门职工,与学校职工年终奖励性绩效一并发放。
学院管理津贴额度确定按每学院每年5000元、每名职工每年400元,加上按折合在校生数每年每生20元。计算公式为:某学院管理津贴核拨数=[(学院总数×5000+学校职工总数×400)/各学院职工总数]×该学院职工数+学院折合学生数×20。
管理服务单位管理津贴额度确定按学院人均管理津贴数和单位职工人数核算。计算公式为:某管理服务单位管理津贴核拨数=[各学院管理津贴总额/各学院职工总数]×该管理服务单位职工数。
第九条 相关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不发放劳务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费;学校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发放劳务费,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发放。校级学位、学术、教学工作委员会,校级非常设机构会议,以及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审,不发评审费。校领导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校领导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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